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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的女人(29)

“不好意思,這個還真不能透露給你。”

本以為不耐煩歸不耐煩,答案總是能得到一個的。誰知,卻聽到了拒絕的話。

周遠生一愣之後,頓時怒起“你這人是怎麼回事?小心我去投訴你!你有什麼權力瞞著我老婆的訊息?”

看他這架勢,要不是顧忌這裡是派出所,面前的姑娘也不是他老婆而是一個穿著制服的警察,估計都要動手打人了。

如果說話的是男警察,指不定他還要說人家和他老婆有一腿。

除了那個醉得清醒不過來的醉漢以外,這房間裡的其他人都不由得一靜,朝著這邊看了過來。一個個明顯都是看熱鬧的樣子,不知道這兒生了什麼。

女警察半點兒也沒有被周遠生的怒吼給唬到,臉上還放鬆地露出了一個微笑,像是十分高興的樣子

“周先生,你還不知道吧?你的妻子卓女士今天已經委託了她的父母,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那邊已經同意了她的申請。在保護令的有效期內,你是不允許靠近她的。我們幫著她避開你都來不及,怎麼會告訴你醫院的位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有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2小時內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籤保護令。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等,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餘淼可不是卓淼,根本不會有替周遠生遮掩的想法。

在跟父母確定了要離婚打官司之後,就特意拜託了卓父這件事情,為的就是讓周遠生不能隨便靠近她。

她倒不怕周遠生敢打人,只是嫌棄這個垃圾男人而已,多看一眼都覺得浪費時間。

既然有辦法把人攔住,為什麼不用?

本來這次的傷勢就很嚴重,這麼拖下去幾乎是能夠危及到生命安全的。

不管是醫院裡的主治醫生,還是幫忙的警察,都很照顧她。

採證的過程非常順利,甚至還用不著鄰居的證詞,就已經達到了申請的標準。

以餘淼現在的傷情嚴重程度,要求二十四小時內加急透過生效,並不算過分。

於是,在周遠生還坐在家裡生氣怒,空著肚子又去上班的時候,這份針對他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已經順利生效了。

有了這個,其他人,特別是女警察這樣的公務人員,完全有理由拒絕周遠生詢問妻子下落的要求,還能主動將他與對方隔開,理由自然是要保護受害者。

不用等到保護令失效,離婚的手續估計也就辦得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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