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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章 判词(第2页)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宇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被告人犯罪时年仅o岁,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其表不当言论时,正处于神学院高强度训练期间,身心压力巨大,情绪控制能力较差,部分言论系一时冲动所言,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积极配合调查,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的认识,并多次表示悔意。”

“第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实际危害后果。虽然其言论在学员小范围内传播,但并未在大范围社会公众中扩散,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第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在进入神学院前,其在校期间表现尚可,无违法违纪记录。”

辩护律师顿了顿,声音放低了些。

“最后,辩护人恳请法庭注意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特殊。被告人本有望通过神学院的选拔改变命运,但因意志不坚、思想偏差而失去机会,现已追悔莫及。若判处实刑,对其本人和家庭都是沉重打击。”

他合上辩护词。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宇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综合考虑其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或较短有期徒刑,并考虑适用缓刑。给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意见表完毕。”

律师坐下。

审判长点点头,看向关宇。

“被告人关宇,你可以自行辩护。”

关宇抬起头。他的嘴唇在抖,眼睛在公诉人、辩护人、审判席之间来回移动,最后定格在审判长脸上。

“我……”他开口,声音干涩,“我……我知道错了。”

这句话说得很艰难。

“我当时……就是心里不平衡。”他继续说,语很慢,像在努力组织语言,“看着别人有能力,能进雄兵连,能当英雄……我什么都没有……所以就……就说那些话……”

他低下头。

“我不知道那是犯罪……真的不知道……我以为就是……牢骚……”

“现在知道了……我认罪……我向葛小伦同志道歉……向雄兵连道歉……向国家道歉……”

他说到最后,声音已经小得像蚊子。

但法庭里很安静,每个人都听得清楚。

审判长看着他,看了几秒。

“被告人是否还有补充?”

关宇摇头。

“没有。”

“好。”审判长看向公诉人,“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站起来。

“公诉人坚持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情节,公诉人表以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年龄虽轻,但已满o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高强度训练期间表不当言论,恰恰说明其思想基础不牢、政治意识淡薄,不能成为从轻理由。”

“第二,被告人到案后虽能供述,但根据侦查材料,其最初在接受询问时曾试图抵赖,后在证据面前才不得不承认。所谓‘认罪态度较好’需打折扣。”

“第三,关于社会危害性。雄兵连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级作战单位,葛小伦同志是在天河战役等重大军事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战斗英雄。被告人在神学院这一培养未来级战士的特殊场所,公开侮辱、诽谤英雄,其行为不仅损害英雄个人名誉,更损害军队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言论虽未在大范围扩散,但在特定群体——即未来可能成为国家战略力量成员的学员群体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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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停顿,目光锐利地看向关宇。

“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是全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就是挑战社会道德底线,挑战法律尊严。对此类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关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考虑到其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

“公诉意见表完毕。”

公诉人坐下。

法庭再次陷入寂静。

审判长与左右两名审判员低声交换了几句意见,然后抬起头。

“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法槌敲响。

“砰——”

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起身,从侧门离开审判区。

法庭里的气氛稍微松动了一些。旁听席上有人开始小声交谈,记者们整理笔记,法警调整了一下站姿但依然笔挺。

关宇还站在被告席上,低着头,一动不动。他身后的法警也没有动。

他的母亲在旁听席上终于忍不住,哭出声来,被丈夫和女儿扶着,肩膀剧烈颤抖。父亲还是那副铁青的脸色,但眼睛死死盯着儿子的背影,眼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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