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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章 判词(第3页)

十五分钟过得很慢。

又好像很快。

侧门开了。

三名法官重新入座。

法庭瞬间安静下来。所有交谈停止,所有动作凝固。连关宇母亲的哭声都压成了哽咽。

审判长扶了扶眼镜,翻开面前的判决书。

她的动作很慢,很郑重。

然后,她抬头,看向全场。

“现在继续开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七庭,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被告人关宇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一案,经过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她开始宣读判决书。声音平稳,字句清晰,每一个事实、每一份证据、每一个法律条款,都念得清清楚楚。

关宇的犯罪事实,和起诉书基本一致。

但判决书里多了些细节——比如他每次说那些话时的具体情境,在场人员的反应,后续的影响评估。

也多了些法律评价——

“被告人关宇作为神学院学员,本应深刻认识雄兵连作为国家战略力量的特殊性质,本应以英雄模范为榜样,刻苦训练,报效国家。但其因个人思想偏差、心理失衡,多次公开侮辱、诽谤战斗英雄葛小伦同志,言论内容严重失实,主观恶意明显。”

“葛小伦同志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雄兵连战士,在天河战役等重大军事行动中英勇作战,为保卫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被授予‘战斗英雄’荣誉称号。其名誉、荣誉不仅属于个人,更属于军队,属于国家,属于全社会。”

“被告人关宇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葛小伦同志的名誉、荣誉,更损害了军队形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尊崇英雄、学习英雄的良好社会风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审判长顿了顿,翻过一页。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本院评议认为:”

“被告人虽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犯罪行为生在特殊场所——神学院训练基地,针对特殊对象——国家战斗英雄,造成的影响在特定群体中尤为恶劣。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

“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她抬起头,目光直视关宇。

“被告人关宇,请起立。”

关宇身体一震,慢慢抬起头,站直了身体。

手铐和脚镣出轻微的金属碰撞声。

“现在宣判。”

审判长的声音在寂静的法庭里,像一块块冰冷的石头,砸在地面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每一个字都念得很重。

“被告人关宇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两年。

关宇的身体晃了一下。

旁听席上,母亲出一声压抑的呜咽,然后被女儿紧紧捂住嘴。

父亲闭上了眼睛。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审判长继续,“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oo年月o日起至o年月日止。”

她合上判决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槌最后一次敲响。

“砰——”

“闭庭。”

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起身,离开。

法警上前,一左一右扶住关宇的胳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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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

关宇没动。他站在那里,低着头,看着自己手上的手铐,看着脚上的脚镣。看了很久。

然后他抬起头,看向旁听席。

看向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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